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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
为大力实施“兴工强县”战略,切实加快工业项目建设,积极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,全面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,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民营经济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景点建设项目。
二、报建手续
工业项目(含旅游景点建设项目,下同)办理报建手续实行“一条龙服务,一站式审批,一个窗口收费”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,有关文件、材料齐全的工业项目上报后,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现场办公,县政务服务中心在一周内全程代理具体承办好所有相关手续。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。未办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。
三、用地政策
1、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以征地费、拆迁安置费、青苗补偿费、省市审批费(含耕地占用税)的总额为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如改变工业项目用地用途,用地单位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、税款及有关规费,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;如不改变工业项目用地用途、不抬高地价转让土地使用权,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,按本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。
2、重大工业项目的用地,从兴建后的第四年开始,当年税收达到并保持一定数额的,县政府按比例在3年内返还地价款(不含省市审批费及耕地占用税,下同),即:第四年开始,税收达到并保持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的工业项目,全额返还地价款;税收达到并保持400万元以上(含400万元)的,返还90%;税收达到并保持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的,返还80%;税收达到并保持200万元以上的,返还70%;税收达到并保持100万元以上的,返还60%。以上以第四年度所纳税款为基数,三年依次按上述标准的30%、30%、40%返还,未保持基数的当年及以后年份不予返还。购买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单位用于兴办工业项目的,不享受此条用地政策。
3、工业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件执行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由国土部门组织负责,可实行小区集中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。
4、工业用地优先列入国土部门用地计划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地。国土部门要积极向省市申报土地开发项目。
四、财政政策
1、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,前5年实行财政奖励政策。前3年生产经营税收征收后,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80%奖励。半年征收一次,征收后半个月内兑现奖励。后两年,年税收达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,按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%奖励;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(含30万元)的,按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。后两年未达到以上税收标准的,按正常税收标准收取。奖励在次年3月份以前一次性兑现。
2、工业项目报建免收行政事业收费(白蚁预防费、工程质监费及其他上交省里的除外)。有偿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20%收取(中介费用由主管部门协调,原则上按20%收取),所有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收取,按规定程序批准后,划转到有关单位。办理企业注册登记,只收工本费,免收其他一切服务性收费。正常生产期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20%收取,收费政策暂定5年。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附后。
3、鼓励现有工业企业(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兴办的工业及旅游景点建设项目,下同)做大做强,现有工业企业年税收增长15%以上(含15%)且增加额达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0的,按实际入库增加的税收奖励15%。奖励在次年3月份以前一次性兑现。
4、三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,国外投资者从三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益汇往境外时,所得税依率计征,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投资者(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)。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部分,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5、财政奖励仅适用于企业主动申报缴纳部分,企业应如实申报。稽查出的税收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。
五、权益维护
1、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,改善发展工业项目的砍硬环境。
2、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原则上不得进入工业企业检查、募捐、处罚(安全检查除外),确有需要,应提前3天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,并经县委、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同意,否则,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。全县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工业企业的礼品、礼金,一律不得到企业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和拉赞助等,一经发现,对有关责任人处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。
3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要强化职能,加大主动上门服务力度,经常到工业企业认真听取意见,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各种投诉,确保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。
六、其他政策
1、鼓励金融机构对工业项目贷款,对贷款有功人员县财政按当年投入贷款金额的3‰予以奖励。
2、凡属工业项目中的招商引资项目,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,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到人。
3、对重大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经四大家主要领导同意,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,给予特殊优惠。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度。
4、凡投资工业项目的客商,在参加有关会议、选举、参政议政、就医和子女入托、上学等方面,其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不一视同仁。
5、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,凡尚园区主次干道、小区道路铺设的供电、供水、电信、有线电视、燃气管道等各种管线,由各管线单位负责,并通到各地块边缘。
七、附则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低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(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、人民政府,县直机关各单位,省市驻隆各单位)
中共隆回县委
隆回县人民政府
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|